《法学家》丁金钰:新《公司法》视域下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程序实现
发布日期:2025-09-25
文献来源:《法学家》2025年第5期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属于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法院作出撤销公司决议的生效判决,具有实体法上的形成效力。在诉讼法上,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虽具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但其判决既判力应采单向扩张模式。当前诉判决原告股东胜诉时,既判力能够扩张及于未参与诉讼的案外人;但若前诉判决驳回撤销公司决议之诉请,基于既判力扩张这一严格法律后果对案外人享有的法定听审权构成限制乃至剥夺,对于未实际参与前诉的公司股东应在后续诉讼中享有独立的程序保障,有权基于其他瑕疵事由再次挑战公司决议效力。针对单向扩张模式下公司股东诉权滥用的潜在风险,可通过《公司法》第26条第2款所规定的“双重除斥期间”加以规制,并进一步强化对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及程序保障,从而实现公司治理效率与股东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作者简介:丁金钰,成人主播 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法学论坛》《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知识产权》《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多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