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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李亚超: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适用机理——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

 

文献来源:《法学家》2025年第4期



 

摘要:在《民法典》第170条第2款基础上,《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第1款明确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越权行为可以适用表见代理,这却在职务代理中易被滥用。第21条第2款规定了超越职权范围的几种情形,并包括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但反之,对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即便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却因职权外观的存在以及第21条第3款中被代理人较重的证明责任,几乎必然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实践中,针对超越职权范围的表见代理,应当有效区分职权外观和代理权外观。一方面,需要综合代理权外观表象、交易异常因素等个案情况审查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此举既可以避免商事组织承担其完全无法防范的工作人员越权风险,同时也可以在相对人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时排除商事组织的合同责任。



 

作者简介:李亚超,成人主播 讲师,法学博士。兼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商法学、公司法学研究。在《法学家》《法治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部分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或摘编收录。